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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赵**,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92********,汉族,初中,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住汤阴县伏道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时35分许,被告人赵**醉酒后(血醇含量为153.4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豫E**灰色北斗星牌小型汽车沿汤阴县精忠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光明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被查获证明、前科证明、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询单、行驶证查询单、血醇检验报告等。

2..被告人赵**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伟勇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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