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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13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64********,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住新乡市红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黑色五羊牌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劳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中同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凡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新乡市红旗区**街**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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