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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75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村群众,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3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牌号为冀*****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昝西大街至雄安高铁站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乙醇含量、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酌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娟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雄县**村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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