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共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庐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96********,汉族,初中文化,共青城市**休闲养生馆收银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乡**村**号,住江西省共青城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共青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被共青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共青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共青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帝豪牌汽车沿共青城市创业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北峰区弯道处时,碰撞停放在路边的赣******帝豪牌汽车,造成赣******帝豪牌汽车、赣******传奇牌汽车、赣******五菱宏光汽车连环相撞,导致赣******帝豪牌汽车、赣******五菱宏光汽车受损。后周某某应赵某某联系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赵某某留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65.96㎎/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共计1061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122警情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程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5.九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1420号乙醇含量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图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远
检察官助理:胡丽霞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二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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