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昌吉市**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3时45分左右,赵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昌吉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路段时,与前方韩**驾驶的新BH****号小型轿车尾随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过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昌吉市**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8129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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