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8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住**镇**村**号。2018年12月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D****3号小型轿车沿旬邑县**镇街道由北向南行至**镇粮站后门路段,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旬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22㎎/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周卫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淳化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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