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赵**,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新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8时20份,在新野县健康路小阁口南20米处,被告人赵**酒后驾驶一辆二轮踏板式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时,连续两次撞住同向骑行人**,两人发生纠纷,交警大队民警到场后发现赵**于醉酒状态。经鉴定,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95mg/100ml;赵**驾驶的二轮踏板式电动车车身重量和功率均属于机动车范畴--两轮轻便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吴增卓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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