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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0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22时0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精通天马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3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99公里+800米(蒙阴县联城镇张家村)路段时,与顺向停放的相某乙驾驶的鲁******号/鲁*****挂“欧曼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告人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4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19年7月1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相某甲、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相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至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伶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55490****)。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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