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69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青州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5时27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的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光市羊口镇太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太平路与羊田路路口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乙醇含量为253mg/100ml。经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4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子军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青州市**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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