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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06日07时许,赵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班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248线交叉路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冀******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使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赵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20ml/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柴海生

检察官助理郭立娟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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