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城区**小区。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兰陵县城区海德公馆小区门口路段时,被兰陵县交警大队处警民警查获。被告人赵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4.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贵彬
2020年4月16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城区**小区;
2. 侦查卷一册,补充材料一张,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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