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69********,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日照市**街**镇**村**号,现住日照市**街**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鲁******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五莲县街头镇东城仙村路段时被五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3.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衍波
检察官助理:赵丽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先被取保候审于**街**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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