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7********,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酒后驾驶陕E****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其家到贤镇田村村赵家组出发,当行驶至富平县怀德大街富平中学东100米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5.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指认照片,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平安
检察官助理:李莉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72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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