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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44岁,无业,小学文化,身份证号:6126011976********,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李渠镇**村**号,住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李渠镇**村**号。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23时25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陕J****2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姚店镇工业园区大道朝阳小区路口公路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陕西延安天恒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304号鉴定意见书证明,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30mg/l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被查扣;2.血醇浓度为174.30mg/l00ml;3.认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祥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安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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