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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金寨县铁冲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的蓝色陆风X7越野汽车从铁冲乡长河村张某某饭店前往铁冲派出所报案,称他人不归还手机,要求处理。民警在接待赵某某过程中,发现赵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雯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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