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乡**村**组,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新冠疫情防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21时36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朝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朝阳路与黄山大道交叉口北20米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随即,民警将赵某某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2019年9月2日,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对赵某某血样乙醇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20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及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检【2019】车鉴字0092号鉴定报告;
4.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宁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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