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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3199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镇**村,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辽A****R号本田牌小型轿车沿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景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景翠路边防大队路段时,与道路中间的土堆和警示牌相撞,造成本人车辆及道路上的警示牌损坏。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查证确认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强制保险单复印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液检测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车辆速度检验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那治新

检察官助理:王惠

2020年12月16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意见、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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