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辽 H*****号尼桑牌小型轿车沿大石桥市**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售楼处门前路段时,与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的沈某甲驾驶的辽H*****号普通货车相撞后,又与沈某乙驾驶的辽H*****号小型轿车相撞。经大石桥市陆合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赵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49.3mg/100ml;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沈某甲和沈某乙共同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交通事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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