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满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双城市**镇**村**委。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黑A*****号灰色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路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221.47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佩瑶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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