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吉B****2号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蛟河市**镇往**村村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镇**门前处时,将路上行人被害人裴某某撞倒致伤,后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55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赵某某已与被害人裴某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公民的户籍信息证明及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蛟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经过;(4)蛟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5)车辆及现场查缉照片;(6)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9)车辆驾驶人呼吸式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10)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11)**市中心医院病情介绍;(12)赔偿协议书复印件;(1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处罚决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1)蛟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雪茹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蛟河市**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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