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1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62********,汉族,高中文化,系安徽省**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合肥市新站区**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新蚌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扶疏路交口南侧时,其驾驶的车左前部与李某某驾驶的粤******小型轿车的右后部发生碰撞,后赵某某继续驾车沿新蚌埠路向北行驶,当行至物流大道交口南侧时,车的左前部再次与陈某某驾驶的皖539YQ号小型轿车右后部发生碰撞,后陈某某报警,赵某某被查获。
经检测,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9.7mg/100ml。
此次事故赵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行驶证信息、报警记录、调解书等;2.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6.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两次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72111****
2.案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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