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镇**小区**号,住陇川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X214线由景罕镇方向向城子镇方向行驶。20时35分许,行驶至X214线K24+22米处时,与尹某某驾驶的云******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相撞,造成尹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75.85mg/100ml。陇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有此事故全部责任,认定尹某某不负有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恩周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陇川县**镇**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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