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7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院,现住咸阳市咸户路新店小区3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莲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陕J****5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塔寺路口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8.6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笑凡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5398****;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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