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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9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村**号,现住榆阳区**街**号,打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榆阳区金沙路与望湖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0.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静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电话:13474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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