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1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7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楼**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8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21时3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鄂A3L****号小型汽车沿本市南湾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南联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随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某带至香洲区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 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国良

(院印)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