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阳市**高速**项目部副经理,住河南省上蔡县**镇**路**号。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8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EJ****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安阳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南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有前科,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红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上蔡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查获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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