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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路街**号**号,住佛山市禅城区**街道**公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时9分,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XG****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煜轩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街道**公寓**房,联系电话1345053****;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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