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1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街道**路**巷**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4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库尔勒市北山路华凌市场五金区7-30号门面房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碰撞被害人鲁广宁停放在路边的新M*****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受损车辆已修复,且已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鹏鹏
马 啸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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