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速递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小区**号楼**号车库。曾因赌博于2015年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21年1月20日23时许,酒后驾驶长城牌小型轿车(冀R****4)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明珠花园小区门口,因停车后无故踢踹他人车辆,被民警查获。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赵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3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彤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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