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21995********,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出租屋。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6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粤FE****小型轿车由G323线**往**方向行驶,行驶至G323线382公里600米**村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由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车架尾号:0****)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马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甲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赵某甲共向被害人马某某赔付医药费10000元。
2020年8月18日,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赵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7.20mg/100ml。2020年11月11日,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某乙、赵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赵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方 洁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出租屋,联系电话:1307629****。保证人:黄某某,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出租屋,联系电话:1322652****。
2.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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