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721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地与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办*****楼***室。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14时许,在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与森源东路交叉口处,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持C1证驾驶豫K****8号轻型厢式货车(非营运)沿长葛市魏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魏武路与森源东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19年1月9日,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许建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赵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68.41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楠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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