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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二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制动不良的无牌电动三轮车,沿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一乡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T字路口右转弯后,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去控制驶入道路西侧,此时恰遇被害人聂和枝沿该道路西侧步行,在此过程中,电动三轮车右前侧撞到聂和枝后驶入小湾村卫生室,造成聂和枝受伤、小湾村卫生室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聂和枝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某带至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卫生院抽血提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3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聂和枝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相关的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及抽血照片;6、事故现场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可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273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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