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5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抚顺市交通局**,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原系抚顺市**单位董某某(另案处理)司机,董某某于2012年5月23日21时30分许,驾驶辽D****6小型轿车行驶至抚顺市新抚区东一路长寿宫门前时与行人吕某某相撞并造成吕某某死亡。当晚董某某找到赵某某让其顶替该起事故,并指使赵某某投案。被告人赵某某于次日到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抚交警大队以肇事者身份投案。2012年6月18日,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抚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与吕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2019年5月7日,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抚交警大队重新责任认定,赵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日,赵某某被抚顺市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经讯问,其仍向办案机关谎称自己是该起事故的肇事者,并作出虚假供述。被告人赵某某被逮捕后于2019年5月17日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其包庇董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某某2019年5月6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实施了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而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春丽、国娇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2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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