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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包庇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镇人,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号,无职业,群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对东营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到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投案,称自己是东营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被电话传唤到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仍然称自己系东营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当日其被刑事拘留。在其被拘留后至2018年11月23日其被宣布逮捕时,被告人赵某某一直称自己是东营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后经侦查发现,东营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卢某某(化名李某某),被告人赵某某系为包庇卢某某而谎称自己是东营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鹏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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