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5〕474号
被告人赵桂芬,女,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48********,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沟**号。被告人赵某某因利用邪教活动,扰乱社会秩序,于2015年5月2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6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5年9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5年10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赵某某以张某甲身体不好为由,劝说张某甲随其在家中练习“**功”。2015年5月20日17时许,在临泉县**镇**行政村,赵某某骑三轮车带着张某甲沿路向群众散发其携带的“**功”宣传品光盘16张。临泉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将赵某某查获,并从其三轮车上搜到 “**功”宣传品光盘84张、书刊1本。后临泉县公安局民警对赵某某家中进行搜查,从其家中搜查出光盘、书籍、挂历等大量“**功”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赵某某持有、传播邪教宣传品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持有大量邪教组织宣品并向他人传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涛
2015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卷内光盘2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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