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立亮),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街**号。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10月8日被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由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日、23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购置假军官证、假军服等物品,假冒“中国人民解放军92292部队支援舰1支队侦测船大队教导员”身份,以谈恋爱为名,骗取多名女性财物及感情,并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1月份,以缺钱需要周转为借口分二次骗取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下寨村人李某某人民币合计15499元,并欺骗李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2.2019年8月份至9月份,以自己支付宝受限为借口分六次骗取山东博迈康药物研究有限公司职工朱某某人民币合计126000元,并欺骗朱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退还被害人朱某某9笔合计人民币13400元。
3.2019年5月份至2020年1月份,以看病、出车祸、亲戚住院等各种借口分三十五次骗取兖州市漕河镇后邴村人孙某某人民币合计29418元,并欺骗孙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4.2019年9月份至10月份,以青岛房子需要还房贷、自己患肺癌为借口分十次骗取泰安市东平县彭集镇小孟村人孟某某人民币合计20400元。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退还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在潍坊市高新区华天大厦楼下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办案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财物已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赵某某作案工具华为牌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孙某某、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孟某某、李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赵某某;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山东电视台“小溪办事”节目视频、被告人赵某某手机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购置假军官证、假军服等物品伪装自己,假冒“中国人民解放军92292部队支援舰1支队侦测船大队教导员”身份,以谈恋爱为名,骗取多名女性财物及感情,并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常兴
检察官助理:王淑华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