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景颇族,小学文化,务农,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9********,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乡**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畹町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摩托车从瑞丽市畹町镇团结村便道旁的界河非法出境至缅甸。2020年3月11日15时15分,赵某某又驾驶摩托车从瑞丽市畹町镇团结村便道旁的界河非法入境时,被瑞丽市公安局畹町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另外,瑞丽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20日,因为赵某某偷越国境,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珊
检察官助理:汤品德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陇川县勐约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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