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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美的Midea”、“Midea”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集成吊顶等产品加上“美的Midea”、“Midea”标识和说明书等,并在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的家中,通过淘宝店铺“**品牌浴霸直销店”在网上予以销售,截至案发销售金额达1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未授权声明、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接受证据清单、交易及产品照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姚某某、翁某某等证言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笔录(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将该商品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4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苑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324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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