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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四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7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层**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乡**村**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由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报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侵权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每件收取920元加工费的价格,为肖某某、王某某(二人已判决)非法加工灌装二十件53%vol****酒,2018年5月5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实际支付赵某某加工费1万元。后肖某某、王某某以101600元的价格将酒卖于他人,2018年5月5日,侦查机关将涉案的二十件假**酒依法扣押。经鉴定,涉案的二十件53%vol****不是贵州*****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包装的产品。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郑州市小夏街磨李社区被警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肖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数额达1016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珊珊

亢  平

2019年79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在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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