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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四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嵩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3日向嵩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陈洁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2月起,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昆明市官渡区**厂房、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委会**村**号出租房内生产假冒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洁柔”牌注册商标的卷纸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立白”牌注册商标的洗洁精。2019年7月17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委会**村**号出租房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并查获生产假冒“洁柔”牌、“立白”牌产品的生产设备、包装标识、生产原辅料等26类物品,查获假冒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洁柔”牌卷纸1件、假冒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立白”牌洗洁精160件。上述查获的“洁柔”牌卷纸和“立白”牌洗洁精经商标注册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别,均系假冒产品。同时,公安民警还在现场停放着的云A****面包车内搜出手抄本1本、物流凭证38张,依据该手抄本及物流凭证记录的内容及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可证实2019年1月2日至7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生产了假冒“洁柔”牌注册商标的卷纸334件、“立白”牌洗洁精60件,并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经嵩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纸334件、洗洁精220件价格共计人民币66320元。经讯问,被告人赵某某对其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抄本、物流凭证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沈某某、曾某某、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蒋某某、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赵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案金额达人民币6632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叶姣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伍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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