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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东胜区**移民区**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李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进行消费并造成逾期8108.21元。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赵某某赔偿了李某某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并造成逾期,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赵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慧

2019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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