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59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晋州市晋州镇**村**路**胡同**号,无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光大银行石家庄槐安东路支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65********45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该信用卡以非法套现等形式恶意透支,逾期无法归还,后用该信用卡透支,自2016年6月开始银行多次催收未果, 截止2019年5月10日赵某某恶意透支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95799.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分期付款等;2.被害单位委托人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浩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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