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街**号,出生地及现住址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街。2019年11月25日因犯赌博罪被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到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投案,同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同年3月1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533813********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一张,截至2015年7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用该信用卡透支人民币74680.48元,超过规定的还款期限后,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且催收期限已超过三个月,被告人赵某某仍未还款。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委托近亲属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行本金人民币75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行报案材料;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清苑中行信用卡欠款立案明细数据、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中银信用卡分行批准审批表、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中银白金信用卡客户资料说明表、赵某某签字照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章程、银行卡中心催收电子档案、催收记录、催收函、赵某某在催收函上签字的照片、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账户情况说明;河北大学附属医院急诊病例;清苑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说明;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户籍证明信;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催收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行催收后,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文胥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保定市清苑区**乡**村**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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