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旬阳县**镇**村**组,住安徽省青阳县**镇**村,农民。2020年9月1日,因涉嫌信用证诈骗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转逮捕,2020年11月20日被旬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镇相识结缘文明群”微信****,互相加为好友。同年6月10日,赵某某以给李某某找工作为由,邀请李某某到安徽省青阳县见面,赵某某发现李某某银行卡内有一万余元金额,遂以给李某某注册疫情健康码为由,骗取李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等资料信息,在互联网平台注册李某某支付宝账户并成功绑定了李某某银行卡,后通过获取手机登录支付宝的验证码信息,成功在自己的手机上登录了李某某的支付宝账号。
自6月11日至6月20日,赵某某手机登录李某某支付宝账号,通过转账和消费的方式,分20余次将李某某银行卡内13623元转账和消费。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辨认笔录、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人王某某、柯某甲、柯某乙、黄某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赵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秘密窃取手段获得被害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平台登陆支付使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还被害人损失,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芳娥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995662****、1995667****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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