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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36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8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9日对赵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赵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借被害人卫某某的车辆使用。赵某某使用车辆过程中在车内发现卫某某的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赵某某拾得该信用卡后于2020年6月12日刷卡套现共计24717.00元、于2020年6月20日刷卡消费共计6200.00元。2020年7月期间,赵某某将信用卡放在车内连同车辆一起还回卫某某。

审查起诉前,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卫某某的损失并已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东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8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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