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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8〕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大石桥市**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7年9月2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大石桥支行办理了卡号为46323200******,信用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赵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使用该卡多次大量透支,至2017年8月12日,共计拖欠该银行透支本金199938.41元,并欠利息21703.79元、违约金3000元,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仍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无法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18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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