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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760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住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镇太********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员工和加盟商卞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杨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身份信息,委托多方达家电有限公司旗下商丘***办理中国银行多方达专用信用卡,***负责信用卡办理的李某甲将办好的八张信用卡邮寄给了赵某某,赵某某在拿到信用卡后于2012年4月份至2013年12月份在商丘市开发区豫苑路***内用八张信用卡支付了货款,一直未还款。截止2013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宁波分行慈溪市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款无果后,核实八张信用卡共计欠款420672.22元。赵某某共信用卡诈骗420672.22元,并且没有退赃。

被告人赵某某愿意认罪认罚,并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到案经过、笔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应某某、李某甲、李某、陈某某、杨某某、卞某某、李甲、程某、赵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继亮

李圣威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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