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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信用卡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二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苍山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罪

1、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冒用秦某某的身份证,在**银行**支行骗领绿卡通储蓄卡一张(卡号62179947320********)。2015年4月14日赵某某冒用秦某某的身份,并使用该卡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办理一部三星A7000手机分期付款,贷款本金2099元。

2、2015年5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冒用秦某某的身份证,在**银行**营业所骗领绿卡通储蓄卡一张(卡号62179945200********)。2016年1月31日、2016年7月21日、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冒用秦某某的身份,并使用该卡在**有限公司先后办理苹果iphone6s-16g手机分期付款,贷款本金2788元;办理现金贷,贷款本金25000元;办理苹果iphone6s-32g手机分期付款,贷款本金3188元。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冒用秦某某的身份,并使用该卡在深圳**有限公司办理一部苹果iphone 7PLUS手机分期付款,贷款本金5388元。

3、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冒用袁某某的身份证,在**银行**营业所骗领绿卡通储蓄卡一张(卡号62179945200********)。2015年5月12日、2015年11月9日、2016年2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冒用袁某某的身份,并使用该卡先后在**有限公司办理一部三星A7手机分期付款,贷款本金1899元;办理现金贷,贷款本金18000元;办理苹果iphone6s-16g手机分期付款,贷款本金3998元。

4、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冒用袁某某的身份证,在**银行**营业所骗领绿卡通储蓄卡一张(卡号6217994520O********)。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冒用王某甲的身份,并使用该卡在**有限公司办理一部三星note4手机分期付款,贷款本金2200元。

5、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冒用王某甲的身份证,在**银行**营业所骗领绿卡通储蓄卡一张(卡号62179945200********)。2016年4月24日、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冒用王某甲的身份,并使用该卡在**有限公司先后办理现金贷,贷款本金20000元;办理现金贷,贷款本金22000元。

6、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冒用王某乙的身份证,在**银行**营业所骗领绿卡通储蓄卡一张(卡号62179945200********)。2015年11月21日、2016年8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冒用王某乙的身份,并使用该卡在**有限公司先后办理苹果iphone6s手机分期付款,贷款本金2850元;办理现金贷,贷款本金700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冒用秦某某、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身份证,先后从**银行**支行、**银行**营业所骗领银行卡6张,并使用骗领的储蓄银行卡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和**金融公司办理贷款,贷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16410元。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某丙”(身份未查明未到案)伪造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随身携带。

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银行开户资料、贷款资料等书证;2.辨认笔录;3.扣押清单;4.证人秦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妨害了金融管理秩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信用卡诈骗罪、伪造国家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晓东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苍山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号;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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