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栋**房(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猎头是”网站(域名:www.lietousou.com、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上注册账号(27247****@qq. com)后,为获取积分以下载更多的公民个人信息,遂在上述网站分次上传、下载多个未经授权的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文档。其中,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深圳市****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上传“恒大通讯录”至该网站,文档内包括位于广州市的广州恒大绿洲物业服务中心等恒大地产集团”旗下广州等地的多家公司员工的公民个人信息(含姓名、公司电话、职务、工作地点、手机号码等)共计11979条,供该网站其他注册会员下载、分享。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在深圳市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传的公民个人信息、情况说明及缴获的手机、电脑主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验笔录、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4.电子数据光盘、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小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51056****、1501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7张。
3.缴获的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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