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51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群众,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街**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在“猎头搜”网站(网址:www.lietousou.com)上注册用户名为“155640****@qq.com”的会员帐号,并通过“猎头搜”网站上传、发布“龙光集团”、“2016-金融类-佰仟金融”、“2016年2月份龙湖集团+所有城市公司(1)”等包含姓名、电话、职位等内容的公司内部通讯录,非法提供给他人下载使用,以赚取会员积分用于下载其它会员上传、发布的公民个人信息,所下载信息均用于其在沈阳某公司任职时帮企业寻找中高端人才。其中,被害人罗某某被侵害时户籍地为广州市番禺区。
经调取“猎头搜”网站服务器数据,并统计: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猎头搜”网站未经许可、自行收集上传、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文档7份,共涉及公民个人信息19563条,被不同ID用户下载共计103次,累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30785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蔚
检察官助理:余钢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六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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